一、偽造、變造金融票證罪
偽造信用卡,可以構成本罪。
二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
妨害信用卡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:
(一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,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較大的;
(二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較大的;
(三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;
(四)出售、購買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。
三、竊取、收買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
竊取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,構成本罪。
四、信用卡詐騙罪
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;
(二)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;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(四)惡意透支的。
除了以上四個罪名涉及的相關行為,均不構成犯罪。因此持有信用卡數量過多不一定違法犯罪,除非非法持有的是他人名下的信用卡并且數量較多。